CLEV 損害賠償(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CLEV
2026-06-10
案號:壢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顯興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
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內容僅記載
「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
訴部分)廢棄」,惟未表明究要第二審法院如何判決,亦未
記載第二項聲明內容,致其上訴訴訟標的內容不明,其上訴
範圍未定,本院亦無從核定第二審應繳納之裁判費金額。經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業於115年4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考,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