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2026-03-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4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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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44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吳得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得勝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6,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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