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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V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6-10)

消費/小額 CLEV 2026-06-10 案號:壢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66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上列原告與袁銘俊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具狀補正袁銘俊之遺產管理
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併應提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或原告已向法院聲請選任遺
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追加袁銘俊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如逾
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 條第1項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袁銘俊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然
    袁銘俊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
    表、家事法庭函文、袁銘俊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家
    事事件公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28頁),復有親等關聯
    查詢結果可參(見個資卷),是上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故袁
    銘俊之遺產屬無人承認之繼承,依照民法第1177條的規定應
    選任遺產管理人。惟原告未提出相關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
    ,亦無以袁銘俊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
    ,本院定期命原告補正袁銘俊遺產管理人及住居所,及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袁銘俊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