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V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6-10)
消費/小額
CLEV
2026-06-10
案號:壢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66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上列原告與袁銘俊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具狀補正袁銘俊之遺產管理
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併應提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或原告已向法院聲請選任遺
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追加袁銘俊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如逾
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 條第1項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袁銘俊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然
袁銘俊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
表、家事法庭函文、袁銘俊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家
事事件公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28頁),復有親等關聯
查詢結果可參(見個資卷),是上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故袁
銘俊之遺產屬無人承認之繼承,依照民法第1177條的規定應
選任遺產管理人。惟原告未提出相關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
,亦無以袁銘俊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
,本院定期命原告補正袁銘俊遺產管理人及住居所,及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袁銘俊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