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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15)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43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胡鈺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
    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而被告住所地
    在屏東縣內埔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
    見個資卷),非屬本院轄區,應認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
    權,揆諸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
    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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