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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電信費(2026-04-20)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4-20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350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被      告  洪兆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30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3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先後於民國109年1月6日、同年3月9日簽立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下稱系爭契約)向原債權人即訴
    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申辦租用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合稱系爭門號
    )使用,嗣被告未依約繳納系爭門號之電信費,迄至113年1
    月4日止,尚積欠系爭門號電信費合計新臺幣(下同)53,30
    7元(包括電信費15,228元、提前終止契約補貼款30,932元
    、代收款7,146元)未為繳納。嗣遠傳電信公司於113年1月4
    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已通知被告本件債權轉讓。為
    此,原告依系爭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53,307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53,307元,及自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
    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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