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2026-03-13)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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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張雅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萬1,981元(含起訴前之附帶請求即遲延利息部分)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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