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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V 損害賠償(2026-06-08)

消費/小額 CLEV 2026-06-08 案號:壢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130號
原      告  尹舒慧  


被      告  許逸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77號),本院
於民國11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66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6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