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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6-04-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壢司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司簡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王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即相對人前負欠新竹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債務,嗣經債權依序讓與臺北國鼎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傲
    若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鼎威
    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立新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與聲請人合併後,以聲請人為存續
    公司,先予說明。嗣經聲請人將前揭債權讓與情形依相對人
    戶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然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現因相
    對人行方不明致聲請人無法通知債權讓與情形,爰為此依法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
    憑證影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通知信函及退回之信封為證
    。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街0號」,有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聲請人寄送相對人前開住所之
    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
    之退件信封影本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中壢分局派員至相對人前開戶籍址訪查,該戶現無人
    居住,亦有該分局民國115年4月14日中警分刑字第11500294
    91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
    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
    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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