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4-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壢司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司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呂哲嘉  
相  對  人  莊才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410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14
    年度壢簡字第1227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本件聲請人預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410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2,4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