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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6-02-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5 案號:壢司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司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相  對  人  徐永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即相對人前負欠桃苗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務,後經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聲
    請人。經查相對人戶籍住所現登記於桃園市○○區○○路○○段00
    0巷00號,然依該址通知債權讓與,遭郵務機關以拆遷為由
    而退回,現相對人行方不明,爰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相對
    人之戶籍謄本、通知信函及退回之信封為證。 
三、經依職權以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相
    對人目前戶籍地址確實設籍於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號,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相對
    人原戶籍地址既遭拆遷未另有申請登記新址,而聲請人亦不
    知相對人可為送達之其他處所,顯然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
    之事實合法通知相對人,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
    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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