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V 損害賠償(交通)(2026-06-08)
消費/小額
CLEV
2026-06-08
案號:壢保險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1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欒永彬
被 告 徐穆爾 NACHLIELY SHMUE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528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5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