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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2025-09-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壢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尤正輝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故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法
    院僅得於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各項訴訟時,始得
    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
    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人身保險具有一身專屬性,專屬於要保人之
    權利,無代位權規定之適用,執行法院不得代位債務人終止
    人身保險契約,且債權人亦不得代位債務人終止人身保險契
    約,復民國114年6月通過、7月施行之立法將小額終老保險
    納入保護範圍,若保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則
    該保單屬於不予執行標的等語,爰聲請對相對人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128號強制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裁定停止。
三、經查,聲請人雖以上開理由聲請停止執行,然未於聲請狀具
    體敘明是否曾提出上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列之何種訴訟程
    序,本院亦查無聲請人曾對相對人提起再審、異議之訴,或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
    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並無提起強制執行
    法第18條所列訴訟,縱使聲請人有聲請意旨所載之情形,本
    院仍無從准許停止執行之聲請,基此,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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