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5-12-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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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2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〇1等8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後,
補正本件被告真實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
49條第1項第6款及其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
序亦適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狀之被告欄,未列被告真實姓名或名稱
,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有起訴不合程式
之情形,此經原告聲請調取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民國114
年5月27日溪電字第032500號辦理繼承登記卷宗,業經本院
調取到院,可見原告上開程式缺漏,非不能補正,揆諸首開
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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