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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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2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〇1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後15
日內補正如附錄編號一之所示,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提出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訴訟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所
定起訴之必要程式。如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
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
亦有適用。次按代位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
承人必須合一確定,性質上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被繼
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然未列明本件被告真實
姓名或名稱,致本院無法特定當事人,已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然本院已據原告聲請而調取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民
國113年1月9日112年山溪登跨字第1900號辦理繼承登記卷宗
,是上開起訴程式之欠缺,非不得補正,揆諸首開規定,爰
裁定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
三、另依上開繼承登記卷宗,尚無從認定已將全體繼承人列入,
為俾利本院確認本件當事人適格與否,及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之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錄:
一、請原告補正本件被告真實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請原告補正胡許氏梅妹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
三、請原告補正胡福乾與胡許氏梅妹長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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