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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10-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893號
原      告  洪久雅  


被      告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
萬9,30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同法第43
    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9,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
    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及其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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