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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7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為114年度壢簡字第1704號之裁定應
予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條文所揭示之
    法理,雖非對裁定提起抗告,如法院認裁定有違法或不當之
    情形,亦得依職權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以臻適法。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以原告未於補正裁定送達
    後之5日內未補正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
    之起訴狀而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於114年10月31日具
    狀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114年11月12日閱卷完畢,原告於1
    14年11月18日以民事陳報狀向本院具狀補正,本法官因公文
    傳送流程於114年11月20日始收受上開民事陳報狀,又以最
    寬任原告之時間,其應於閱卷完畢後5日內即114年11月17日
    具狀補正,其補正時間雖仍遲延,然其於本院裁定駁回前既
    已補正,其瑕疵已治癒,是本院於114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
    定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廢棄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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