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拆屋還地等(2026-0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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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580號
原 告 王珍瑛
李家銘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文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閱卷後3日內補正被告不
詳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其特徵之資訊,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之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宜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
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之被告欄記載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
0號未辦保存登記地上物之所有權人」,經本院依職權函查
上開地上物之稅籍證明後,仍無從特定被告,始於民國114
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原告乃聲請本院向桃園市○○區○
○○○○○○○○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辦理編釘門牌申
請書之相關資料;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
函查上址申請用電之相關資料;向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水公司)函查上址之用水證明資料,復經本院職權
函查後,由桃園○○○○○○○○○、台電公司、台水公司之回函中
,可能為被告之人眾多,顯然原告雖將被告載為「桃園市○○
區○○路000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地上物之所有權人」而有起
訴程式欠缺之情形,然非無補正空間,揆諸首揭規定,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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