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請求修繕瑕庛(2026-02-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2-06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252號
原      告  彭藍君  


被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訴訟代理人  彭昌平  
            李秋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瑕庛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向被告購買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車型:Yaris Cross酷
    動版),並於114年1月17日完成交車,嗣原告發現系爭車輛
    於行駛中會產生頓挫,然其多次向被告反應系爭車輛之狀況
    ,始終無法獲得被告妥善處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請求被告更換商品車輛或變速箱更換維修。
二、被告抗辯:原告曾於114年2月4日至被告南崁廠檢查,檢診
    說明處已明確指出「GTS檢測無代碼與車主實車測試未發現
    異常」,後續原告多次回被告不同服務廠或保修站進行定期
    保養及檢查,每次入廠時車輛儀表板均無顯示任何故障燈或
    是需要維修之提示字樣。若系爭車輛確有原告所述之瑕疵,
    原告應就瑕疵存在之事實先行舉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
    年上字第91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損害賠償之債,以有
    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
    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
    年台上字第48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次按商品製造人因
    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
    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不完全給付
    ,係指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內容不符債務本旨,且有可歸責於
    其之事由,而造成債權人之損害所應負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責任。是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以可歸責於債務人
    之事由而給付不完全(未符債務本旨)為其成立要件。如債
    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
    賠償損害,應先由債權人就其所受領之給付未符合債務本旨
    致造成損害,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8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有行駛中會
    生頓挫之瑕疵,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依前
    揭規定及說明,自應先由原告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證
    明之責。
 ㈡經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有其所主張之瑕疵,固提出「Yaris
     Cross 車主俱樂部」討論群貼文截圖等件為證(見卷第12至
    21頁),然觀諸該貼文內容,均係其他車主就自身車輛修復
    問題予以討論,討論內容未指明特定車型或車款,且內容未
    經查證,亦無任何專業鑑定機關之認定依據,實難據此逕予
    認定系爭車輛亦同有頓挫之瑕疵問題。復依被告所提出之檢
    測結果影本觀之,其檢診說明處分別記載:「GTS檢測無代
    碼與車主實車測試未發現異常,車主表示再自行觀察」等語
    ,有儀表板狀況影本、檢測結果影本在卷可查(見卷第42至4
    4頁),本院綜合卷內客觀事證,實難逕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
    為真,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系爭車輛之變速箱有損壞
    、車輛行駛有頓挫之瑕疵,難認原告已盡其舉證責任,是其
    所為主張及請求,難認有據,應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更換商品車輛或變速箱更換維修,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徵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予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