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2025-09-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09-09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吳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67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
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4,6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之規定,依職
    權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400,000元,惟被告自114年1月25日起,即未再依約定
    繳款,仍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84,679元及利息暨違約
    金未清償。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確實有欠原告錢,我願意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又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
    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
    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
    否果屬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
    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既於本院言
    詞辯論時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之表示(見本院卷第21頁反面
    ),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4,67
    9元,及自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所
    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