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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等(2025-12-22)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22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5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胡元元(即黃詩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詩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88,9
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8,9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被告胡元元雖辯稱:限定繼承已經完成等語,資為抗辯。惟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
    。查黃詩珮生前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債務,業據原告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務明細、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
    定書及繳款歷史交易查詢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
    為黃詩珮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亦有繼承系統表、家事事
    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被告即應就黃詩
    珮積欠原告之債務,於繼承黃詩珮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至於黃詩珮之遺產是否足夠清償其債務,與原告本件請求
    有無理由無涉,而倘黃詩珮之遺產確實不足清償所遺債務,
    則被告仍僅於繼承黃詩珮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此即
    限定繼承之規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37,815元 34,655元 15.00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51,107元 51,107元 10.60 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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