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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3-09)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09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91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賢  
被      告  謝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6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新臺幣)  週年利率 計息期間(民國) 前已計未收利息(新臺幣)  742元 12.98% 自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86元  661元 8,692元 14.2%    10,251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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