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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1-19)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9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72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高奕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
二、經查,被告原設籍於新竹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29,後於
    起訴前之114年7月31日,將戶籍經遷至新竹○○○○○○○○迄今,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資料在卷可稽。又被告
    實際住居所不明,是依前述規定,應以被告在中華民國最後
    之住所(戶籍址),視為其住所。則本件應由被告在我國最
    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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