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1-12)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1-12
案號:壢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63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則逸 被 告 洪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裁定(114年度苗小字第40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96元,及分別依附表應給付金額欄所 示金額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1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1 1,260元 113年2月25日 2 300元 114年4月25日 3 30,219元 113年2月25日 4 15,750元 113年2月25日 5 1,827元 113年2月25日 6 4,866元 113年2月25日 7 2,898元 113年2月25日 8 2,178元 113年2月25日 9 2,898元 113年2月25日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