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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5-11-19)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9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503號
原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亞倫  
訴訟代理人  羅濟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6,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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