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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09-11)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1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4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植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731元(計算式見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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