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1-10)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1-10
案號:壢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鏽潔 被 告 吳奐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1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1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單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單位:新臺幣) 年利率 計息期間(民國) 期前利息 (單位:新臺幣) 1 1,873元 12.98%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8元 1,002元 2 36,323元 13.63%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9,692元 15%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小計 本金共計新臺幣47,888元 合計 52,188元(其中本金部分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各利率計算之利息)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