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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1-10)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1-10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鏽潔  
被      告  吳奐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1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1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單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單位:新臺幣)   年利率 計息期間(民國) 期前利息 (單位:新臺幣)  1 1,873元 12.98%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8元 1,002元 2 36,323元 13.63%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9,692元 15%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小計 本金共計新臺幣47,888元     合計 52,188元(其中本金部分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各利率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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