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調解(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壢司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86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鳳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姜鳳嬌積欠聲請人款項新臺幣(
    下同)331,259元及利息未清償,聲請人並已取得本院100年
    度司執字第60954號債權憑證,前經聲請人積極催討未獲回
    應。嗣相對人姜鳳嬌於民國108年間取得桃園市○○區○○路○段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因其未辦理分割登
    記,系爭土地仍為公同共有狀態,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
    行系爭土地為追償。爰聲請調解,並聲明相對人等應辦理分
    割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相對人姜鳳嬌與其餘相對人間所
    共有之系爭土地,惟系爭土地共有人計約79人人數眾多,且
    散居各處。而分割共有物須全體共有人合意,始有調解成立
    之可能,實難期待全體共有人於調解期日均能實際到庭調解
    ,並達成合意,是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尹嫚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