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調解(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壢司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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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86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鳳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姜鳳嬌積欠聲請人款項新臺幣(
下同)331,259元及利息未清償,聲請人並已取得本院100年
度司執字第60954號債權憑證,前經聲請人積極催討未獲回
應。嗣相對人姜鳳嬌於民國108年間取得桃園市○○區○○路○段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因其未辦理分割登
記,系爭土地仍為公同共有狀態,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
行系爭土地為追償。爰聲請調解,並聲明相對人等應辦理分
割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相對人姜鳳嬌與其餘相對人間所
共有之系爭土地,惟系爭土地共有人計約79人人數眾多,且
散居各處。而分割共有物須全體共有人合意,始有調解成立
之可能,實難期待全體共有人於調解期日均能實際到庭調解
,並達成合意,是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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