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4)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4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林咏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顏瑞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
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被告欄位記載被告姓名為「顏瑞
宇」之記載,應更正為「顏瑞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