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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V 損害賠償(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CLEV 2026-06-10 案號:壢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顯興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
    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內容僅記載
    「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
    訴部分)廢棄」,惟未表明究要第二審法院如何判決,亦未
    記載第二項聲明內容,致其上訴訴訟標的內容不明,其上訴
    範圍未定,本院亦無從核定第二審應繳納之裁判費金額。經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業於115年4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考,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