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V 損害賠償(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CLEV
2026-06-10
案號:壢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482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地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李OO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地均詳卷)
兼
訴訟代理人 鍾OO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地均詳卷)
被 告 朱晨鋒 住○○市○○區○○里○○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
7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為刑
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不
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同法
第69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
之文書,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經查,原告為民國100年間出生,現為未滿18歲之少年
,應遮隱可能公開其完整資料的資訊,而其法定代理人即其
父母二人之年籍資料亦應遮隱,先予敘明。
二、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
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