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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2026-03-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4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44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吳得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得勝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6,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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