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電信費(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4-29
案號:壢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壢簡字第43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訴訟代理人 葉家威
被 告 許以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6,824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6,270元
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6,82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5年8月22日、105年11月1
5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
申請租用電信帳號,其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之行動電話服務。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用,積欠電信用
費新臺幣(下同)36,270元、小額付款3,271元及提前終止契
約之補償款97,283元,共計136,824元未清償,履經催討,
迄未給付。嗣遠傳電信公司於111年7月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
原告,原告已通知被告本件債權轉讓。為此,原告依電信契
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6,824元及
電信費用36,270元之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136,824元,及其中36,27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續約服務申請書、門市銷售檢核表、銷售確認單、電信費帳
單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其中36,270元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事件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被告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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