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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V 給付管理費(2026-06-10)

消費/小額 CLEV 2026-06-10 案號:壢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672號
原      告  凱悅春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谷禎  
訴訟代理人  張錫雄  
被      告  曹秀花  

            曹秀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新添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
    00元,尚有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