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15)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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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43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胡鈺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
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而被告住所地
在屏東縣內埔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
見個資卷),非屬本院轄區,應認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
權,揆諸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
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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