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07)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4-07
案號:壢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壢小字第1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戴元臺
被 告 丁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114年度橋小字第122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8,43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8,43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線上訂購如附表所示商品並辦理分期付
款,簽訂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原告復
受讓各該應收帳款債權。惟被告積欠價金新臺幣(下同)6
萬8,438元未繳,依前開合約第10條規定應全部到期,且自
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被告所遲付之價額,均達分期總額5
分之1,爰依前開合約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分期買賣價金等詞,並於115年3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慮
及民法第389條規定,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8,
438元,及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則以:是我本人申請分期付款的,對
於原告的請求沒有意見,但我現在沒有辦法一次償還等語。
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並無意見,復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及分期應收帳款
試算表19份(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橋小字卷第15-1
01頁)為證,是依本院調查證據及兩造到庭辯論之結果,堪
認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前開合約書及債權讓與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6萬8,438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又本件分期買賣債務被告屆期未清償,且自114年9月21日起
,被告所遲付之價額,均達分期總額5分之1,已如前述,是
被告應依約負遲延責任,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及債
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
亦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伊文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編號 訂購日期 訂購商品 分期總額 未繳金額 1 111年6月6日 智慧型手機 7,473元 1,024元 2 113年5月16日 安全帽 3,432元 1,140元 3 112年7月1日 智慧型手機 5,549元 1,146元 4 112年6月9日 智慧型手機 7,261元 1,498元 5 113年2月13日 防水靴 3,140元 1,660元 6 111年8月2日 智慧型手機 1萬1,597元 1,907元 7 112年5月11日 智慧型手機 1萬2,457元 2,063元 8 111年9月7日 智慧型手機 1萬614元 2,322元 9 112年8月5日 智慧型手機 8,323元 2,398元 10 111年11月16日 智慧型手錶 1萬68元 2,735元 11 112年12月13日 滑鼠及行動電源 6,079元 2,740元 12 113年4月18日 智慧型手機 6,030元 3,686元 13 112年10月14日 智慧型手機 1萬551元 3,900元 14 111年12月18日 智慧型手機 1萬4,727元 4,399元 15 113年8月14日 智慧型手機 7,632元 5,887元 16 113年3月21日 智慧型手機 1萬598元 6,052元 17 112年3月6日 智慧型手機 1萬7,784元 6,730元 18 113年1月6日 智慧型手機 1萬5,839元 7,777元 19 113年7月18日 智慧型手機 1萬2,837元 9,374元 合計 6萬8,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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