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5-10-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8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李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 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建霖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