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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37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廖宸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自行到院補正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狀之公司大小章,或另行提出1份符合民事訴訟法書狀程式規定
之支付命令聲請狀,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萬3,84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
6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壹、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
    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
    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支
    付命令於民國114年12月1日送達於被告(見支付命令卷第20
    頁),被告於114年12月5日聲明異議,認為對原告請求之債
    權仍有爭執,則被告應係對本件支付命令全部內容均為異議
    ,原告於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內容,均視為起訴,而適用起
    訴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支付命令聲請狀漏未用印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其
    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並未用印,其程式於法不符
    ,然非不能補正,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之所
    示。
參、補繳裁判費部分: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同法第43
    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3,8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計算式如附表),未據原
    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揆諸首開規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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