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2026-01-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1-30
案號:壢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23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 被 告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萬7,333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 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萬7,33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按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民國1 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時,對原告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為認諾之 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32頁背面),故本件不另記載事實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安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