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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5-12-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2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〇1等8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後,
補正本件被告真實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
    49條第1項第6款及其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
    序亦適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狀之被告欄,未列被告真實姓名或名稱
    ,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有起訴不合程式
    之情形,此經原告聲請調取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民國114
    年5月27日溪電字第032500號辦理繼承登記卷宗,業經本院
    調取到院,可見原告上開程式缺漏,非不能補正,揆諸首開
    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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