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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11-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893號
原      告  洪久雅  


被      告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同法第43
    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9,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
    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本院始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達到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並於114年
    11月6日送達於原告(見本院卷第7頁),迄今仍未據原告繳
    納,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
    、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0頁至第14頁),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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