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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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7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為114年度壢簡字第1704號之裁定應
予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條文所揭示之
法理,雖非對裁定提起抗告,如法院認裁定有違法或不當之
情形,亦得依職權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以臻適法。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以原告未於補正裁定送達
後之5日內未補正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
之起訴狀而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於114年10月31日具
狀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114年11月12日閱卷完畢,原告於1
14年11月18日以民事陳報狀向本院具狀補正,本法官因公文
傳送流程於114年11月20日始收受上開民事陳報狀,又以最
寬任原告之時間,其應於閱卷完畢後5日內即114年11月17日
具狀補正,其補正時間雖仍遲延,然其於本院裁定駁回前既
已補正,其瑕疵已治癒,是本院於114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
定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廢棄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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