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5-11-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9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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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7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
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遺產分
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
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
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
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
要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而代位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性質上屬固
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原告
起訴狀目前僅列鄧慶全以及鄧OO等3人為被告,並未表明當
事人為何人,亦未列載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原告起訴狀之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列載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
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到院,並於114年10月22日以裁定命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提出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
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於114
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並由其受僱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佐,原告於114年10月3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114
年11月12日閱卷完畢,然原告迄今未補正上開應補正之事項
,此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
明,本院為便利訴訟程序進行,業已職權調閱相關事證,原
告已毋庸自行調閱,已獲得相當之便利,然原告迄未補正,
尚難認原告已盡其訴訟上之義務,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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