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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2025-10-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0-31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45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  
被      告  林杉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4,87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新臺幣36萬4,8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爰依職權命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2年2月13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
    同)5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13日起至119年2
    月13日止,利息按伊公司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計
    週年利率4.09%計算。雙方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其餘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而未依約攤還本息時,除
    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每次
    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14年4月13日起即
    未依約還款,尚積欠伊本金36萬4,871元,及自114年5月13
    日起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14日起算之違約金。爰依兩造
    間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之所示。
二、被告雖就原告聲請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然未為具體答辯,
    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112年2月13日向伊借款50萬元,依照兩造間之
    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現仍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語,據伊提出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
    合約定書及帳戶主檔資料查詢結果為證(見促字卷第3至8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此部分之事實為真實。
    是被告依約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如主文
    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相當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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