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等(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09-30 案號:壢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1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鍾文瑞  
被      告  林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29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58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4,057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47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88%計算之利息。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院前囑託法務部○○○○○○○○○將開庭通知送達被告由其本人
    簽收,被告並於本院所寄發之出庭意見表勾選「不願意出庭
    」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及出庭意見表在卷可考,是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日盛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立有申請書,約定年利率
    20%,而本件最後一次繳款日為民國95年11月27日,繳款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04元,及自該日後未依約繳款,迄至1
    01年10月26日止尚積欠本金47,298元;於93年11月30日向日
    盛銀行申請辦理現金卡,並立有申請書,若未於約定繳款日
    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利率即改以年利率20%計算,被告最後
    一次繳款日為95年9月1日,繳款金額為600元,自該日即未
    依約繳款,至101年10月26日止尚積欠本金28,584元;於95
    年11月30日向日盛銀行申請辦理貸款20萬元,並立有信用貸
    款約定書,約定利息為年利率15%,且約定如有一宗債務不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最後一次繳款日為95年10月31日
    ,繳款金額為3,859元,自該日後即未依約履行繳款,至101
    年10月26日止尚積欠本金164,057元;於95年11月30日向日
    盛銀行申請辦理貸款15萬元,並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
    利息為年利率12.88計算之利息,且約定如有一宗債務不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本件最後一次繳款日為95年12月7日,繳
    款金額為2,126元,自該日即未依約繳款,至101年10月26日
    止尚積欠86,473元。嗣日盛銀行於101年10月26日將上開債
    權讓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立新
    公司又與原告合併,立新公司為消滅公司,原告為存續公司
    ,自得概括承受立新公司對被告之債權,爰依消費借貸、債
    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
    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貸款
    約定書2份、日盛銀行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公告、合併核
    准函及公告報紙、帳務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