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1-05)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1-05
案號:壢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9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
黃文華
被 告 黃善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003元,及其中新臺幣60,029元自民國
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及其
中新臺幣29,611元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0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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