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1-30)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1-30
案號:壢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95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彬修 被 告 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895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1,502元, 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其中新臺幣1萬1,393元,自民國114年4 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2,89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