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3-09)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09
案號:壢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91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賢 被 告 謝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6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新臺幣) 週年利率 計息期間(民國) 前已計未收利息(新臺幣) 742元 12.98% 自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86元 661元 8,692元 14.2% 10,251元 15%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