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3-09)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09
案號:壢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7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 被 告 吳晶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68元,及其中新臺幣62,467元自民國 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新臺幣3,579元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7,2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