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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2)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2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6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彭翔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自民國108年5月31日自桃園市中壢區遷址
    至基隆市,而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本
    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依照首開規定,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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