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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2-10)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10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50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劉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406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
    傳公司)申辦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號門號使用,而被告尚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專
    案補償款(下合稱系爭欠款)共新臺幣(下同)5萬3406元。
    嗣遠傳公司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將系爭欠款債權讓與原告,
    原告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萬3406元
    ,及自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等語,業據原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書、電信費帳單為證。被告雖辯稱:確實有向遠傳公司申請
    門號,前期都有正常繳款,後來因失業無力繳納,又因刑事
    案件服刑至107年出獄。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後又因疫情失業
    ,再因刑事案件入獄服刑,出獄後陸續找工作,卻又生病住
    院治療。目前仍在休養中,無能力清償,請法院審酌是否有
    強制執行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惟查,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並未爭執,是依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至被告辯稱因清償能力不佳致無法償還縱然為真,仍僅係
    債務人履行能力之問題,並不影響其應負之清償責任,而被
    告是否有不能或不適宜強制執行之情形,此屬判決確定後強
    制執行之問題,故被告前揭抗辯,並不影響其本件所應負之
    返還系爭欠款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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